“理性投資 從我做起” 投資者知識問答(一)
時間:2018-03-16
一、投資者如何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具體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投資者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投資者選擇一家從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經紀業務的主辦券商(名單可在www.neeq.com.cn查閱),申請開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買賣權限,主辦券商將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為投資者辦理開通。
(二)目前,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應開立深圳市場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
(三)經審查符合投資者準入標準的投資者應當與主辦券商簽訂個《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資者在簽訂該協議前,應認真閱讀并簽署《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
二、投資者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公開轉讓和定向發行有哪些適當性管理要求?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2013年2月8日發布,2013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訂并施行,2017年7月1日第二次修訂并施行。規定參與掛牌供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和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定向發行的投資者。
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二)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在簽署協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
具有前款所稱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人員屬于《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下列投資者可以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定向發行:
(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符合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條件的投資者。
注:文章轉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