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資 從我做起” 投資者知識問答(三)
時間:2018-04-02
一、什么是受托管理人制度?
答: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制度是公司債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人在債券存續期限內,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代表債券持有人主張權利,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由債券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并且還應該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
二、受托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是什么?
答: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3.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4.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并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6.在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7.發行人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或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8.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三、投資者如何通過受托管理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答:基于受托管理人制度,投資者可以及時通過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召集的債券持有人會議等途徑獲悉發行人及債券相關要素在存續期內的變化情況,理性分析投資風險。同時,為提高集體行使權利的效率,投資者宜積極支持受托管理人履職,為其組織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與發行人談判協商、采取訴訟于段等給予支持和合理的授權。
四、在什么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更換受托管理人?
答: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履行變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續履行相關規定或受托協議約定的受托管理人職責;
2.受托管理人停業、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3.受托管理人提出書面辭職;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資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注:文章轉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