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投資 從我做起” 投資者知識問答(四)
時間:2018-04-13
一、債券違約后投資者有哪些救濟方法?
答:債券違約后,投資者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救濟途徑:一是自主協商。如果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債權人可以考慮選擇自主協商方式,與債務人就后續的償債安排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訂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二是仲裁。一般而言,仲裁與訴訟方式相比,時效上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費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實踐中有私募債持有人采用該方式解決糾紛。三是違約求償訴訟。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并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投資人可以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等。四是破產訴訟。如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或破產清算。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司法處置的同時,為避免財產遭受進一步損失,債權人可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債券違約后,債券持有人是否可以共同訴訟?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債券本質是發行人和持有人基于《合同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當債券發生違約時,訴訟標的均是發行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因此債券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請法院采取共同訴訟。
三.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行人有約束力嗎?
答:債券持有人會議是在債券發行人與持有人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內的對話平臺和制度產物,是基于合同約定對發行人具有約束力。因此,應將持有人會議決議可產生的約束力在募集說明書中寫清楚,持有人會議就相關事項形成的決議,雙方應當執行,否則構成違約行為。同時,相關決議在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注:文章轉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網站